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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违法放贷涉嫌犯罪,贷款人也涉嫌犯罪,只是罪名不同而已
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78

在银行发放贷款中,常存在一些因为银行员工违法发放贷款出现刑事责任的事项。由于银行员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首先是由于银行内部的风险监控存在相关漏洞,但这是银行自己内部的问题。

在对银行员工追究违法发放贷款刑事责任的同时,经常也会对借款人来追究其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事,借款人也经常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这两个罪名经常同时进行认定。

曾有一个案例,谢某在某银行担任信贷员。谢某的岳父王某提出以房产做抵押在银行进行贷款,但王某并不完全具备从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但谢某为了让王某获取贷款资格,给王某伪造了一套经营公司的假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合同合作协议书等等相关资料。

谢某便要求王某在贷款虚假材料上进行了签字,并予以确认。事后,谢某便将贷款申报给金融机构,银行对其贷款进行了发放,贷款资料达230万元。贷款期限到期后,王某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进行了相应还款。银行在进行催收时,发现其贷款资料存在着骗取贷款的相应情形,因此进行了报案的处理,也对王某提起了相应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作为金融机构的现代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发放的政策规定,不但没有尽到尽职调查的相应职责,反而主动为关系人伪造提供虚假的贷款申办资料,这是银行通过违规贷款并且通过了数额巨大的信贷资金的发放,法院最终认定谢某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王某作为谢某的亲属,以及利用谢某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之便,隐瞒自己不具备贷款人资格的真实情况,明知贷款资料虚假而提供给银行申请贷款,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骗取贷款罪。

但由于骗取贷款的资料并非王某亲自伪造的,而是谢某伪造、王某也是遵照谢某的要求,在其贷款资料上进行了签署,整个贷款的审批流程、贷款发放过程也均是由谢某一手操办的。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法院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给予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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