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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消费不豁免、不诚信行为惹终结......典型案例展示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运作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江苏高院  浏览次数:456

案例一

邵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

【案情简介】

邵某某长期从事生产经营,因市场风险造成创业失败,导致债务缠身。经统计,邵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3件、执行标的达614万余元,作为被告的在诉案件8件,已审结暂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6件,涉案标的达386万余元。经查,邵某某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名下除其投资建设的一处办公楼、一处库房地基和两处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睢宁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后,立即通知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迅速对查明财产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最终以504.52万元拍卖成交。之后,睢宁法院召集债权人、村委会、信用办、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公开听证,通报法院公开执行的内容,告知债权人财产调查与处置结果,得到一致认可。对于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根据起诉债权数额,依照统一清偿比例预留分配款项。为保障特殊主体的生存权,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被执行人邵某某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不予免除。债权人同意按照债务清偿比例受偿后,免除邵某某的剩余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因生产经营欠下大量债务,本案不仅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也让被执行人邵某某再获新生,有了重燃生活的希望及再创业的可能,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张某某、王某某夫妻共同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

【案情简介】

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系夫妻,两人均为65岁,现已退休。张某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王某某患有心脏病。张某某自2000年开始,经营家畜饲料生意,并参与经营水产养殖,后因养殖户赊欠饲料,水产养殖项目大额亏损,一度经营困难。为维持经营,张某某向亲友借款,欠下50多位债权人400多万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最终导致严重资不抵债。

2020年11月,债务人张某某夫妻两人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两债务人有退休金、租金每月收入共计约1.4万元,其他财产暂无处置价值。为了最大限度的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的子女自愿筹集7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

2020年12月28日,张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高淳法院召开,根据会议前债权人一致确认的表决规则,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根据该计划,除预留两人医疗费用、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共计3000元后,其余所有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8年内归还欠债本金80%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且经一年信用考验期,视情况恢复信用。本案最终在立案后40天内顺利审结。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既能有效解决配偶一方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夫妻将债务转移给一方,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形。

案例三

外地务工人员卫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案

【案情简介】

卫某某系重庆来无锡务工人员,2015年前后带领家乡人员组建工程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上游工程款拖欠严重,致使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并形成诉讼。随着年龄增大,卫某某难以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与妻子在菜场贩运鸡鸭,以偿还少量债务。

锡山法院受理卫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后,指定的管理人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走访调查的方式,对卫某某的财产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查明卫某某近年来积极偿还各类债务,但其现有财产仍无法全部清偿。因被限制消费,交通出行不便,卫某某已多年未回老家,未发现卫某某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年9月,锡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按照多数决原则制定的议事规则,以及《债务人自由财产清单》、《债务清偿计划》两项决议。在达成的清偿方案中,清偿金额共计75838元,清偿率达到92.16%。卫某某需要在三年时间里,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迟延履行利息。决议通过后,债权人当场申请法院解除对卫某某的信用限制措施。

【典型意义】

江苏高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以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本案债务人卫某某虽然不是江苏省户籍,但符合解答中申请主体条件,最终顺利通过清偿方案,获得经济重生。

案例四

吉某某类个人破产与公司强制清算一并清理案

【案情简介】

吉某某因欠债较多不能偿还,向泰州医药高新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该院立案后,向已知债权人发送通知书,至债务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社区进行初步资信调查,未查及债务人存在不宜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情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就吉某某个人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法院执行查控的财产情况为基础,申领调查令对债务人近年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主要财产明细及变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与债权人逐一取得联系,沟通债权申报事宜,严格审核债权真实性和相应数额。与债务人沟通拟定最终清偿方案,推动债务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会上与线下表决,审定债权人9人,债权数额118.86万元,债权人对吉某某的信用表示认可,一致表决通过清偿方案。根据方案,吉某某应于三年内对经审核确认的债务按70%的比例进行清偿,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20%,第三年不低于30%。该方案由管理人负责监督实施。债务清偿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由管理人就剩余债务是否免除、债务人是否恢复信用提出申请,由法院最终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吉某某系某公司100%的出资人,且个人与公司存在债务联保情况,法院引导债务人对公司强制清算,有利于厘清债务人实际资产状况及债务数额,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公司“执转破”、股东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一并清理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涉及印刷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贷案件均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执行部门遂将印刷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过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某向法院承诺,其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债务,同意把个人和公司财产全部拿出偿债。

昆山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调查核实,印刷公司现已停业,名下有一处工业厂房,市场价值约300万元,公司债务约600万元。王某某家庭有2套住房,市场价值总计约200万元,其中1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偿债的房产市场价值不足100万元,个人债务约500万元。王某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将印刷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债务分开清算,将会造成公司债权人与自然人债权人清偿率明显差异,不利于公平清偿。在征求王某某和相关债权人意见后,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和该印刷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目前,清偿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正在处置相关资产,按照既定方案清偿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合并破产”案件。公司与股东债务的合并清理既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有效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

案例六

吕某某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被驳回

【案情简介】

吕某某系镇江某学院教师,月收入6000元左右,名下财产仅有1套房产中1%的份额。自2005年起,吕某某因个人过度透支信用卡消费产生20余万元债务。为偿还债务,其不断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朋友借款。在欠款未能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参与类似博彩形式的投资,前后又亏损80余万元。

自2019年起,镇江京口法院立案执行多起吕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工资收入除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外,余款已被法院冻结以偿还债务。吕某某在镇江京口法院尚有未执行到位案件3件,涉及3位债权人,涉案标的60余万元。因个人负债较多,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吕某某于2021年2月8日提出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并承诺其不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的债务系因个人挥霍消费、参与赌博等原因形成,其非“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申请。

【典型意义】

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清理的债务必须是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包括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但是对于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以及犯罪、处罚形成的债务等不得通过该程序获得豁免,故本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申请。

案例七

苗某某存在不诚信行为以致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案情简介】

苗某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于2021年1月20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的申请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形成,故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案件,指定管理人,并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案件的执行。

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24台套口机,苗某某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苗某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次,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某还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苗某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

综合上述情况,吴江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终结苗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针对苗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作出对苗某某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苗某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将主动配合履行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诚信是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与适用前提,法院坚决杜绝债务人企图借此程序逃废债务。债务人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需要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同时需要全面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但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制裁。故本案吴江法院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并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

原标题:《挥霍消费不豁免、不诚信行为惹终结......典型案例展示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