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债务人朋友经历了这样的遭遇:
债务人因为没钱还债,被债权人起诉,应法院要求,债务人去法院跟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的时候,却被法院告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拘留,随后就被法院限制了自由,随后出具了拘留知情同意书。
现实中这样的现象,非常常见,债务人一无所有,被起诉,积极参加诉讼,甚至配合法院执行,但是最后却被拘留。
那么,这样的债务人该不该拘留?
拘留后债务纠纷该如何化解?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行政拘留,首先是有法可依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债务人被拘留,就是因为该规定的第6条,拒不履行偿还义务。
因为你没有还债,不管你是有钱还是没钱,反正法院裁决了,你就必须履行,否则就是拒不履行。
即使你身无分文,吃了上顿没下顿,即使你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即使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财产报告令,但是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基本上都难逃被拘留的命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善意文明执法,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
但是,给予人的情感使然,在执行中会出现主观意断。有可能法官会认为你没有规避执行的恶意,但是也有可能更偏向于债权人。
所以,即使你积极配合法院,但是债权人最终不同意你的分期还款计划,那么法院就会认为你是拒不履行偿还义务。
因为拒不履行既包括有钱不还的,也包括债务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拘不拘留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态度和法官的情感判断。
很多债权人以为,只要将债务人起诉了,拘留了,强制执行了,那么债务人肯定会迫于压力,积极偿还债务的。
笔者想说的是:有钱偿还的不用逼,而没钱可还的,逼也没用!
但是,这短短15天的拘留,将会影响债务的化解!
对于债务标的非常小的,那么有可能债务人会碍于面子,甚至影响,会拆借偿还;这仅仅是极小一部分,而且前提是债务人没有被逼到走投无路。
对于债务标的较大或者特大的债务纠纷,别说拘留,强制执行,哪怕就是坐牢,都无济于事。
最重要的是,因此债务双方之间撕破脸皮,让债务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化解债务纠纷的难度增加。
要知道,债务关系的建立,要不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情感,要不就是投资获利;这种撕破脸的关系,到最后就是反目成仇。而对于有偿借贷,债务人已经付出了利息,还被逼得走投无路,这对债务人来说,已经形成了强制伤害。
于是,债务人只会采取抗拒手段,来维护自己心理所受的委屈以及损失,于是躲避债务,规避执行,就成了最直接的手段。
纵观大多数债务纠纷案件案件背后,大多数债务人都会选择无限期的拖延,也不说不还,也不说什么时候还。
这就是债务人的心结!
很多债权人拿着一张胜诉的裁决书,欲哭无泪;债务人躺在黑名单里,债务长期得不到化解,这就是两败俱伤!
其实,债务化解,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麻烦,而是有些人在制造麻烦!
当然,排除人为操作之外,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就是造成自己被拘留的原因。
首先,跟债权人沟通不畅,包括但不限于躲避,攻击债权人等(现实中是存在的)
其次,没有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的审理,调查,给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一副“老赖”的印象。
第三,没有及时、如实地向法院提交财产报告令,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最后,没能跟债权人达成一致;有的债务人以为,只要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就行了,至于债权人,可以不必理会;要知道,此时的主动权,掌握在债权人的手里。
所以,如果没有偿还能力,除了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调查,尽量跟债权人达成一致。
债务纠纷的化解,归根结底就在于一个“钱”字,没有钱,说什么都白搭;当然,有的债权人不止想要钱,还想让债务人难堪,难受;
既想获利,又想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就跟债权人既想获利,又不想承担风险,天下哪有那么好的事?
所以,钱不是“逼”出来的,而是挣出来的。当把债务人逼得走投无路,家破人亡的时候,最终就是两败俱伤。
不要将法院法律当成讨债的工具,不要将征信当成绑架勒索的杀手锏!
愿所有债务纠纷都能顺畅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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