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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人群适用个人破产申请范围?
发布时间:2022-03-19  来源: 封面新闻  浏览次数:409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2月22日,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该《指引》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年底印发,旨在积极探索以集中清理的方式,依法合理调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注意到,这则《指引》也被称为“个人破产法”成都版。

其中,申请“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而适用范围的债务人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该指引,具体包括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吗?据成都市破产管理协会秘书长牛建国介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不适用该指引:具体包括债务人在成都市辖区外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且该案件债权人不愿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与此同时,该指引还提到,债务集中清理期间,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拟定债务清理计划,并负责执行;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