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不怕债务人有钱不还,就怕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还被债权人步步紧逼,对簿公堂,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看似是在惩治失信行为,但是失信名单是一把双刃剑,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前毖后的作用,但同时也制约着债务人重新来过的机会,影响他们的偿还能力。严格意义上来说,征信既没有起到重塑诚信的作用,也无法让债务纠纷得到解决。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尚且说得过去,但是债务人既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财产供法院执行,到最后就是鸡飞蛋打的结果!那么,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财产执行,法院会判他为失信被执行人吗?
原则上说,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不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这既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也是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善意文明执法的宗旨。在任何债务面前,人的生存权都是第一位的,任何时候都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再者,不被纳入失信人,也是给债务人重头再来的机会,让债务人心无旁骛地去奋斗。但事实上,不管你有没有偿还能力,也不管你有没有还款意愿,只要是你没有按时履约,都难逃进入黑名单的厄运!
虽然很多地方法院采取的是无差别执行,追求结案率。但是,被纳入失信人,债务人方有很大的责任。很多债务人,有一种错误的想法,认为自己反正也没钱还,所以就任由债权人起诉,也不参加庭审,也不去跟法院沟通,总认为自己反正没钱还,去了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于是连最基本的为自己辩护的机会都不争取。还有的债务人,错误地认为,去了法院,就会被拘留。实际上,拒不拘留这主要在于债务人的态度。况且,都还没有裁决,法院怎么可能随随便便地拘留债务人呢?这就给法院和债权人造成了一种不重视债权人,藐视法律的印象。就算你有理,法院也已经默认了你的失信行为。当官司完结,法院会做出一个判决,基本上就是判决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其中包含履行期限,还有财产报告令。尤其是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一定要及时、如实地填报。这是为自己的诚信申辩的最后机会。虽然一份简简单单的财产报告令,但其实这就是一份法律文件,这就跟你在公安机关做笔录一样,一旦有弄虚作假,作伪证的现象,就会触犯法律。所以,债务人不及时,如实填报财产报告令,就等同于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罪名,这就是违法行为。所以,一旦忽视了这个过程,法院就默认为你在抗拒,躲避法院的调查。有时候,即使你填报了财产报告令,但是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理解,他们会执意申请强制执行。他们的理由很简单:说你转移了财产。再加上债务人的态度不好,有的则会根据自己的主观情绪办案,人都是感情动物,这在所难免。
那么,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该如何对待。
从理论上讲,债务人必须区别对待,应该将有钱不还与无力偿还区分开来。无力偿还与有意不还,对于债权人来说,损失是同等的。但是,对于债务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对于债务人一棒子打死带来的后果就是:让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寸步难行,大大降低了他们的创造能力,减弱了他们的还钱能力,所以债务纠纷长时间难以得到化解,这不是单纯的诚信问题!如果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穷追猛打,步步紧逼,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就意味着切断了他们一切创造财富和价值的可能,想要翻身,甚至履行偿还义务,几乎没可能!给予他们时间,机会和环境,让他们有创造财富和价值的机会,提高他们的挣钱能力,也就变相地让他们有了偿还能力!如果遇到债务纠纷,或者被起诉,债务人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是合理合法的债务,那就要勇于面对,不要将矛盾扩大化。对于违法违规的债务,那就更应该重视,参加庭审替自己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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