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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2  来源: 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  浏览次数:482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征求

《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资质条件并加快建立管理人名册,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推荐及选任活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2月3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004室(邮政编码:518034;联系电话:830583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pcs@sf.sz.gov.cn。

附件1:

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图片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及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本市管理人名册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署)负责编制和管理。

市破产署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管理人资质,制定管理人评审标准及规则,组织管理人名册申报、评审及发布工作,建立管理人名册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条【名册编制及分类】市破产署可以根据本市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需要,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由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组成。

【名册效力】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市破产署提出管理人人选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在管理人名册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机构管理人资质】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个人管理人资质】在本市执业连续满五年且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执业资格的个人,可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第五条【禁止入册情形】机构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撤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三)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

(四)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满三年;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满三年;

(七)缺乏管理人履职所需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八)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九)申报材料不齐全、逾期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十)市破产署认为不宜纳入管理人名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发布名册编制公告】市破产署组织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当通过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发布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报条件及禁止情形;

(二)申报材料及截止期限;

(三)评审机制、流程及评审标准;

(四)管理人履职要求及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申报及形式审查】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进入预评审流程;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纳入预评审范围。

市破产署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开展申报材料接收、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名册预评审】市破产署综合考虑执业年限、执业规模、专业能力、执业经验等因素形成预评审标准。

市破产署按照申报人所属行业类别分别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根据预评审标准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预评审和评分,并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的排列标准、以一定比例差额确定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破产署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进入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的申报材料或申报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破产署、人民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家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得少于七人。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声誉规模、职业操守、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对个人破产的认识和理解、参与个人破产工作有关履职计划等进行评审,按照评审分值从高到低的排列标准,形成管理人名册拟任名单并提交市破产署。

第十条【名册公示】市破产署通过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对管理人名册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信息包括拟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名称以及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

公示期内,对管理人名册拟任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实名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市破产署收到有关异议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理和反馈。

第十一条【名册审核确认】公示期结束后,市破产署将管理人名册拟任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发布及生效】管理人名册经审核确认的,市破产署通过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并抄送人民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名册自市破产署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便民措施】市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可以发布有关机构、个人的主要团队成员及简介、执业年限、执业规模、专业能力、执业经验、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提供便利和参考。

第十三条【名册动态管理】市破产署新编制或者增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或者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暂停执行业务的,市破产署可以暂停其管理人任职资格,并在管理人名册中予以标注。

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署可以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移除:

(一)注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

(二)丧失管理人履职所需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丧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

(四)管理人申请退出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市破产署认为应当移除的其他情形。

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署可以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撤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的;

(三)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

(四)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的;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的;

(六)缺乏管理人履职所需执业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破产署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培训指导】建立管理人培训制度。市破产署组织对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人进行培训和指导,提升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过渡期安排】管理人任用、履职和报酬管理有关办法出台前,人民法院通知市破产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市破产署原则上采用轮候、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人选提出特殊要求,或者个人破产案件存在复杂、疑难等特殊情形的,市破产署可以采用直接指定、竞争等方式提出管理人人选。

第十五条【解释及生效】本办法由市破产署负责解释,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关于《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

(试行)》的说明




“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赋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署)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人资质条件,规范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编制及管理工作,市破产署起草形成了《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中央赋予深圳的重要任务。2021年3月1日,《个破条例》正式实施并成立了全国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构建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在个人破产办理过程中,管理人承担着债权申报、财产调查、财产分配、监督执行、审核把关等多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市破产署强化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和依托。管理人队伍建设质量及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破产办理质效。同时,在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及管理人选任方面,《个破条例》构建起不同于现有企业破产的新的制度,首次明确名册编制由政府机构牵头开展,并创设了管理人推荐、提名等制度,无法完全适用企业破产相关机制。为此,有必要启动《名册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依据《个破条例》规定并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特色,明确管理人资质条件,规范管理人名册编制及评审流程,强化管理人名册管理,遴选出一批优秀的管理人,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向纵深推进贡献力量。

(二)是规范管理人推荐及选任机制的客观要求。根据《个破条例》规定及精神,管理人名册是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破产署提出管理人人选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础。目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暂时从广东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及选任机制,有必要坚持制度先行并推动出台《名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稳妥推进并加快建立管理人名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名册分类。根据《个破条例》第157条规定,《名册管理办法》将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两类。区分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也是国内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的通行做法。

(二)关于管理人资质条件。《个破条例》规定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者机构,经市破产署认可,可以担任管理人。为提升管理人队伍建设水平,进一步降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成本,强化管理人监督管理,《名册管理办法》在遵循《个破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参考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相关规定,明确了属地原则,规定在本市设立的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本市执业满一定年限的个人,可以申请编入名册。

(三)关于入册禁止情形。关于管理人入册禁止情形:一方面《名册管理办法》实现与《个破条例》相关规定衔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撤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3)市破产署认为不宜纳入管理人名册的其他情形。另一方面,《名册管理办法》依据《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参考国内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相关规定,并结合个人破产实际,新增明确以下七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1)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的;(2)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满三年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满三年的;(5)缺乏管理人履职所需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7)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关于名册评审机制及评审流程。为确保和提升名册编制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名册管理办法》设置了三道评审流程:一是形式审查。由市破产署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筛查。二是预评审。由市破产署制定并公布预评审标准,根据行业类别分别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评审和评分,按照一定比例差额确定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三是评审委员会评审。《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市破产署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列的标准形成管理人名册拟任名单并提交市破产署。

(五)关于名册动态管理。一是明确增补管理人的机制,按照名册编制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明确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情形和机制。规定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或者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暂停执行业务的,可以暂停其管理人任职资格,并在管理人名册中予以标注。三是明确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移除的四种情形:(1)注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的;(2)丧失管理人履职所需民事行为能力;(3)丧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管理人申请退出且有正当理由的。四是明确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七种情形:(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2)被吊销、撤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3)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4)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的;(5)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6)缺乏管理人履职所需执业能力的;(7)其他情形。

(六)关于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便利措施。《个破条例》虽然赋予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的权利,但由于债权人对管理人缺乏了解等客观因素,债权人在个人破产案件实践中难以有效行使推荐权。为此,《名册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便利服务措施,明确市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可以发布管理人的主要团队成员及简介、执业年限、执业规模、专业能力、执业经验、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提供便利和参考。

(七)关于市破产署提出管理人人选方式。《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人任用、履职和报酬管理有关办法出台前,人民法院通知市破产署提出管理人人选的,市破产署原则上采用轮候、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从管理人名册中提出管理人人选,以提升管理人选任的公平性;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特殊要求或者存在复杂、疑难情形的个人破产案件,市破产署可以采用直接指定、竞争等方式提出管理人人选,进一步提升提出管理人人选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匹配度。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网站。


公号责编:伍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