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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呢?
发布时间:2021-11-23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94

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现在越来越多人使用信用贷、花呗、借呗等金融贷款来满足自己的现行之快。但是有些人无节制地套用各机构的钱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后,

有些消费者会选择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来缓解燃眉之急,最后需要还款时发现,所有的方法都于事无补,所借的款加上利息越滚越多,最后导致无力偿还。消费者上及中年人,下至学生。有的人快活过后,无力偿还选择自杀来解决问题,留下一身债务给自己的亲人。有的会直接选择和家人坦白,但是家人除了怒其不争,也只能默默帮忙还清债务,一家人整天过着拮据的生活。

随着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后,呼声很高。破产法的出台,让现在的年轻人看到了希望,希望个人破产法可以保护自己,制度的出台可以能让自己免清债务,开始新的生活,不再需要为了躲避债务,四处逃躲。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在2020年3月份开始在深圳做了首个试点。截止目前深圳在个人破产法的工作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整首案。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11月,则是个人破产清算首案。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聊到个人破产法,时而会调侃,我现在经济也不好呀,我也想去申请个人破产了。现在深圳是个人破产试点,那我可以为了申请破产,我换工作到深圳?我朋友是个律师,他听了这些话后,笑而不语。现在在电脑前回想当时的情景,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呢。

事后学习了个人破产条例,发现不能随意申请个人破产,法律保护的不是因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群体。而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免责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债务。所以并非我们所想,我只要去深圳工作就可以马上申请破产了,而是要在连续交满三年社保且持有居住证才可以。所以外地的小伙伴可以断了念想了。那满足了以上条件的小伙伴,也要注意以下条件哟。

破产法出台主要是为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并非是老赖的保护伞。因为对于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是不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定是因为丧失了清偿能力,或者是资不抵债才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如果他没有丧失生产能力或者资产大于负债,那么一般来讲法院是不会启动个人破产程序的。如果债务人说他是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一些不正当的目的来申请破产的话,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更不能利用法律成为他的保护伞,为了进一步严防有人想钻法律的空子,破产条例第14条第一款的第4项还特别规定,

如果债务人依照这个条例破产程序免除了未清偿的债务,那么接下来的8年之内,他不得再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这也是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形式来逃债的一个重要的规则。以及通过个人破产程序,

把“老赖”在之前转移的、隐匿的的财产,将它追索回来,然后在债权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个人破产法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以下附上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破产法都有说明:

1、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2、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要记住额度哦,不是50元,也不是5万,是50万以上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3、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受到哪些限制?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条例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