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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1-12-07  来源:江苏高院  浏览次数:449

12月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成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

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

为深入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就试点中相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基本要求

1.什么是“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方针?

答: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以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的一项工作。为表述方便,以下称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该程序的被执行人个人以商事主体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个人可以参照适用。

类个人破产程序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平清偿、利益衡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贯彻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宽进严出的工作方针。

二、申请

2.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事项;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被执行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及收入状况报告;

(2)债权债务明细;

(3)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执行人单次超过一万元支出的财产变动情况;

(4)请求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

(5)人民银行征信报告等个人信用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有收入来源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应当提交债务清偿计划。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到期债权证明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3.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就相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三、受理

4.人民法院对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进行立案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移送立案部门以“执个”案号立案,经执行机构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裁定:

(1)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

(2)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单独或者共同享有1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4)申请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向有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

(5)申请人提交符合本解答要求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

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收到针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启动类个人破产程序。

5.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不予受理类个人破产程序?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1)债务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

(2)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7)在江苏省辖区外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

(8)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正在审理中的诉讼、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上述案件在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前形成生效法律文书的除外;

(9)被执行人有其他数额较大债务可能进入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

(10)不符合本解答第4条受理条件的。

因第(1)至(6)项情形裁定不予受理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无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6.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审查时应当听取债权人的意见,重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务申报情况、有无失信行为、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或者单位、税务机关、信用管理部门送达申请书副本并征询意见。

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说明不实或者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解答第5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上述情形的,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7.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如何处理?

答: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有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办执行案件或者有财产尚未处置的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省内其他法院的,受理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裁定作出后,书面通知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进入类个人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将相关案件指定至该院集中执行。执行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中止执行;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进入变价程序的,经受理申请法院同意,执行法院可以继续处置,但不得对变价款进行分配和交付。

8.人民法院受理类个人破产申请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并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报告财产情况;

(4)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5)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报告个人通讯方式、住所地变化情况。

第(1)至(3)项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根据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被执行人有个别清偿行为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执行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予以清偿,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执行人为维持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支付的费用;

(2)个别清偿行为使被执行人财产受益的。

被执行人违反规定进行个别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管理人

10.类个人破产程序如何指定管理人?

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指定管理人。被执行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一般由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担任类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其他管理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予以指定。

案情简单、被执行人债务及财产较少且无需代表被执行人参加诉讼等其他法律程序的,可以不指定管理人,由类个人破产案件承办人承担管理人职责。

11.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

答: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及相关资料;

(2)通知已知符合条件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接受债权申报、进行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3)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4)监督被执行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管理和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6)经被执行人授权后,代表被执行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拟定被执行人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

(9)协商被执行人并提出债务清偿和解方案;

(10)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及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

(11)提请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12)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吸纳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的网格员参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网格员可以协助下列事项:

(1)调查被执行人日常基本生活情况;

(2)监督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

(3)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以及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

(4)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要求网格员协助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各级法院可以协调当地主管部门,将破产专项基金使用范围扩大至用于支付类个人破产程序管理人报酬。

类个人破产案件承办人承担管理人职责的,不支付报酬。网格员的报酬由管理人根据工作量提出书面意见,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

五、债权人会议

12.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方式和事项包括哪些?

答:人民法院应当自通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对类个人破产程序进行简要释明;

(2)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

(4)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已经取得生效执行依据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5)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6)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