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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对六旬夫妇申请个人破产,法院这么办
发布时间:2021-12-08  来源:现代快报  浏览次数:454

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被执行人诚心还款,但无能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该怎么办?2021 年 12 月 7 日,江苏高院发布了 "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 " 工作典型案例。南京市高淳区一对年过六旬的夫妻欠下 50 多位债权人 400 多万元债务,导致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夫妻俩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将其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夫妻俩 8 年内归还欠债本金 80% 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免除。

夫妻共同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后 40 天内审结

张某某、王某某夫妇均是 65 岁,已退休。张某某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王某某患有心脏病。张某某自 2000 年开始,经营家畜饲料生意,并参与经营水产养殖,后因养殖户赊欠饲料,水产养殖项目大额亏损,一度经营困难。为维持经营,张某某向亲友借款,欠下 50 多位债权人 400 多万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最终导致严重资不抵债。

2020 年 11 月,张某某夫妻两人向高淳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法院立案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夫妻俩有退休金、租金,每月收入约 1.4 万元,其他财产暂无处置价值。为了最大限度地偿还债务,夫妻俩的子女自愿筹集 7 万元用于清偿部分债务。2020 年 12 月 28 日,张某某、王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高淳法院召开,根据会议前债权人一致确认的表决规则,通过了债务清偿计划。根据该计划,除预留两人医疗费用、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共计 3000 元后,其余所有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张某某、王某某 8 年内归还欠债本金 80% 后,未予偿还的债务将全部予以免除,且经一年信用考验期,视情况恢复信用。该案最终在立案后 40 天内顺利审结。

法院表示,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既能有效解决配偶一方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防止债务人夫妻将债务转移给一方,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形。

如符合条件,外地务工人员也可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

卫某某是重庆来无锡务工人员,2015 年前后,他带领家乡人员组建工程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上游工程款拖欠严重,致使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并形成诉讼。随着年龄增大,卫某某难以再从事重体力劳动,与妻子在菜场贩运鸡鸭,以偿还少量债务。

无锡锡山法院受理卫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后,指定的管理人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走访调查的方式,对卫某某的财产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查明卫某某近年来积极偿还各类债务,但其现有财产仍无法全部清偿。因被限制消费,交通出行不便,卫某某已多年未回老家,未发现卫某某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 年 9 月,锡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按照多数决原则制定的议事规则,以及《债务人自由财产清单》《债务清偿计划》两项决议。在达成的清偿方案中,清偿金额共计 75838 元,清偿率达到 92.16%。卫某某需要在三年时间里,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迟延履行利息。决议通过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对卫某某的信用限制措施。

江苏高院《关于开展 "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 " 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第 4 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均可以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该案债务人卫某某虽然不是江苏省户籍,但符合解答中申请主体条件,最终顺利通过清偿方案,获得经济重生。

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 " 合并破产 "

王某某是昆山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法院判决生效后,相关涉及印刷公司和王某某的借贷案件均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执行部门便将印刷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昆山法院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院调查后发现,公司并未独立规范建立账册,公司财产与王某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王某某已年过六旬,前妻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王某某向法院承诺,其无隐瞒财产行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处理相关债务,同意把个人和公司财产全部拿出偿债。昆山法院立案受理王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调查核实,印刷公司已停业,名下有一处工业厂房,市场价值约 300 万元,公司债务约 600 万元。王某某家庭有两套住房,市场价值总计约 200 万元,其中一套由前妻所有并居住,可供偿债的房产市场价值不足 100 万元,个人债务约 500 万元。王某某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未明确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行为。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如将印刷公司和王某某个人债务分开清算,将会造成公司债权人与自然人债权人清偿率明显差异,不利于公平清偿。在征求王某某和相关债权人意见后,法院依法裁定对王某某和该印刷公司的债务合并清理。目前,清偿方案均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正在处置相关资产,按照既定方案清偿债务。

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司与股东 " 合并破产 " 案件。公司与股东债务的合并清理既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也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因个人挥霍消费、参与赌博申请破产,被法院驳回

吕某某是镇江某学院教师,月收入 6000 元左右,名下财产仅有 1 套房产中 1% 的份额。自 2005 年起,吕某某因个人过度透支信用卡消费产生 20 余万元债务。为偿还债务,其不断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朋友借款。在欠款未能偿还的情况下,进行类似博彩形式的投资,前后又亏损 80 余万元。自 2019 年起,镇江京口法院立案执行多起吕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工资收入除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外,余款已被法院冻结以偿还债务。吕某某在镇江京口法院尚有未执行到位案件 3 件,涉及 3 位债权人,涉案标的 60 余万元。因个人负债较多,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吕某某于 2021 年 2 月 8 日提出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并承诺其不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的债务系因个人挥霍消费、参与赌博等原因形成,并非 " 诚实而不幸 " 的自然人,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申请。

法院表示,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清理的债务必须是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包括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但是对于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以及犯罪、处罚形成的债务等,不得通过该程序获得豁免。

申请个人破产后不讲诚信,被法院处罚

苗某某因经营企业不善欠下债务,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经审查,15 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的申请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形成,因此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案件,指定管理人,并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案件的执行。

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 24 台套口机,苗某某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苗某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次,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某还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苗某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

综合上述情况,吴江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裁定终结苗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针对苗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对苗某某作出罚款 1 万元的处罚决定,苗某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愿主动配合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表示,诚信是类个人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与适用前提,法院坚决杜绝债务人企图借此程序逃废债务。债务人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需要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同时需要全面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但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制裁。

(编辑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