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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失信限高制度,比出台个人破产法,更早让诚而不幸负债者受益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53
个人破产条例已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可以有效帮助“诚而不幸”负债者脱离债务纠纷的苦海,避免过度催收占用个人生产生活的更多精力。

可是,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破产法仍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量的负债者生存困难、情绪已然接近奔溃边缘,急需解除一些不合理的失信惩戒措施,恢复其自身的创造能力。
时间比黄金更宝贵,尽快改革失信适用制度,停止挂账、分期还款。否则巨额的利息、罚息,就像一个巨大的雪球,压的负债者喘过气,进而丧失偿还债务的信心和动力。

为什么要改革失信惩戒、终本制度?

改革失信制度、终本制度,并不是让债务人单方面受益,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而是要寻求一种更为妥帖、更为柔性,符合生活实际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制度,彻底结束双方的对抗状态。
当前,大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对抗状态越发激烈,违背了解决债务问题的初衷。一些债权人总感觉债务人的财产像海绵中的水,压迫越多效果越好,结果恰恰相反,债务人举家外出务工,一分钱的债也不愿意偿还。
终本结案后,从此债务人成了失信人员,就业受到歧视、失去贷款创业的可能,挣扎在生活的贫困线。而债权人也不好过,追回债权只剩下理论可能,远比中国男足冲进世界杯的可能性更小。

怎么改革失信惩戒、终本制度呢?

从个人破产条例汲取有益的启示,结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需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财产豁免制度。汲取实施个人破产条例的经验,就要适当提高债务人日常生产和生活必须的资金保障,而不仅仅是保留部分生活费。当然,豁免债务并不代表借钱不用还,而是适度减免利息,宽限偿还时间。
2、解除失信惩戒,设定合理的考验期。合理考验期内,债务人要定期报告自身经济情况,定期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如果违反那么一切就会返回到惩戒的状态,债务也不会豁免。
3、个人财产法定公示制度。从深圳破产管理署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程序要求,需要报告个人财产,更要披露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的基本情况,确保让那些故意逃废债的老赖不能借助法律程序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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