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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协委员戚仁兵:建议在合肥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11  来源:安徽商报  浏览次数:424

「本文来源:安徽商报」

合肥市政协委员、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戚仁兵认为,近年来,合肥先后获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等,合肥作为高科技和创业创新之城的社会形象逐渐树立,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的环境,合肥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建立社会破产制度。

戚仁兵称,在合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那些因为先行先试创业创新失败者中确实无力还钱的诚信的“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相区分,让“破产人”无需面对没有止境的债务追偿,在清偿之后更轻松地回归市场,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无惧风险的底气与承担风险的能力。个人破产制度旨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有利于激发合肥市场经济的活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创业者加入到合肥的发展进程中。

针对在合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戚仁兵建议称,具体提出以下建议:确定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在合肥居住,且参加合肥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先行先试创业创新者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个人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这符合目前作为省会城市合肥大量外来人口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合肥包容开放的精神;自然人在合肥连续缴纳三年社保后,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经基本完善,在合肥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符合个人破产的实现条件。

针对确定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可以借鉴深圳经验和企业破产程序的思路,个人破产可以设计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种程序。

确定对债务人的义务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只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当对债务人有必要的诚信要求和权利限制,避免恶意逃废债务。

具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债务人不仅需要申报本人名下财产,也需要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既包括现金类、实物类资产,也包括理财类、投资类的财产权益;既包括申请破产时已取得的财产,也包括未来可期待的财产;既包括境内财产,也包括境外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为防止财产转移,财产申报时间范围向前延伸二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变动的,如转让、赠与、出租、设立担保物权,五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因离婚而分割共同财产等行为,都应当如实申报。权利限制则包括限制消费、限制借贷额度、限制职业资格等。同时为了避免恶意逃废债务,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均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