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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成都版规则来了 律师:“操作性很强 ”
发布时间:2022-03-1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428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2月22日发布的消息显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操作指引详细介绍了集中清理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启动主体、管理人、申请受理等操作细节。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周兵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操作指引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性强。

近年来,针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探索,各地法院的积极性也十分高昂。自2019年以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的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规定。

成都版的“个人破产”指引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22日消息称,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此文件印发于去年12月,目前已经开始实施。

操作指引适用于因四大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四大原因包括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操作指引》显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成都中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案一庭收到申请后会移交破产法庭审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申请的,会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书和限制债务人行为决定书。根据操作指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则有权参与债务清理计划的表决。

同时,在债务清理期间,债务人不得有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操作指引还详细规定了清偿顺序、财产变价、表决规则、询问程序等细则。

据了解,符合规定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

周兵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印发的操作指引未明确说是个人破产,但作用类似。周兵认为,这一操作指引在现行基础上做了一些分类汇总,最大的特点是操作性很强,对于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彪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将常见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这种点对点申请执行的模式,变成了以点带面的集中清理;以一次性打包处理的方式,向所有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并让他们有可能在短期内就获得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将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王彪律师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也需要在实际施行中发现问题、找到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关于财产调查的问题。个人不同于企业,没有财务账册等可以直观反映财产动向的材料,在财产调查上相对更难。《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列举了“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的财务进行核查”,但如何核查,以及相关部门如何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可能需要进一步讨论。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历程

“欠债还钱”是我国自古以来处理民间债务关系的信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经营投资和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当一个自然人突遇变故或者遇到极大困难、资不抵债时,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话题。在此情况下,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也逐渐高涨。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探索,各地法院的积极性也十分高昂。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下简称最高法)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这一建议让个人破产制度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关注。

2019年2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最高法方面当时曾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比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这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开始提速。

自2019年以来,浙江、江苏、山东等地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规定。

2019年上半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确立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2019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同年10月,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温州市平阳法院顺利办结,实现司法领域的破冰。

2019年10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印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开篇第一句便是:“为公平处理个人债务人的债务,给予债务人重生的机会”。2020年3月,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 》,也宣告山东省首份个人债务清理意见出台。

202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率先在深圳“破冰”。按照该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其中明确,个人破产后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去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印发进一步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