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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首例个人破产案审结
发布时间:2022-03-31  来源:法制现场  浏览次数:456

钟祥一男子与他人合伙经营车辆运输出现严重亏损,加上自身患重病生活无保障,无力偿还债务,遂向钟祥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日前,经法官释法答疑,申请人撤回个人破产的申请。



  3月15日,钟祥法院收到首例个人破产申请。因当前国家未出台个人破产相关法律,中部地区也没有这样的先例,承办法官只能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经查,2016年,申请人与他人合伙经营货车运输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外债60余万元。2019年,申请人被确诊为重症肌无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每月药费近千元。目前,申请人没有生活来源,靠政府救助维持基本生活。因债权人上门催债,其不堪重负,遂申请个人破产。



  承办法官介绍,由于债务人不具备一定的资产及收入来源,每月基本生活也无法保证,更谈不上有剩钱用于偿还债务。因此,申请人不符合个人破产的条件。考虑到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经承办法官与申请人释法答疑,申请人向钟祥法院请求撤回个人破产的申请。



  承办法官介绍,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民事案件中的债务人只能被纳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在被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后,成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一方面导致大量“执行难”的案件积压,增加法官负担;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及时有效得到维护,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钟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有益司法经验,为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和解决“执行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案例和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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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经济生活,进而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债权人都有保护作用。债务人债务的部分免除可以减轻其债务负担,使其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不至于因为背负无法偿还的债务一蹶不振;债权人也能得到债务人能力范围内最大比例的补偿,并且之后债务人的“东山再起”可能为债权人带来比之前更加丰厚的收益。



  但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深圳《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限制债务人行为:一是限制消费行为,二是限制职业资格,三是限制借贷额度。(记者李天学 通讯员刘玮)



【来源:荆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