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对“诚而不幸”的负债者,改革失信惩戒的措施,积极推进个人破产
发布时间:2022-04-1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34
一些“诚实而不幸”的负债者,陷入债务漩涡后,既无力一次性清偿到期债务,又无力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最后成为失信人员,拖累他们恢复自身创造能力。

负债者的背后或是一场跌宕起伏的创业史,或是家庭突遭变故的举债史,很少有人追问他们为什么负债,也很少有人愿意倾听他们的心声。
我们不能仅因为他们一次失败,就不愿意给他们机会,那样只会激发“诚实而不幸”负债者的逆反心理,长远来看不利于债务纠纷的解决。我们要营造一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从而为强制执行立法、个人破产立法、个人信用立法奠定坚实的舆论氛围。

如何改革失信惩戒制度?

第一,“大数据”深度应用于强制执行领域,让科技造福“诚而不幸”的负债者。司法科技成果的发展,应该让办案系统更智能,尤其是高效、快速证明负债者有没有履行能力、有多大的履行能力。如果负债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那么依据纳入失信名单就不存在正当的法理基础。
与其让申请人去动用各种资源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让被执行人提供确无履行能力的证明,不如在现有网络查控系统的基础上,升级衍生出一个财产判断系统。系统判断没履行能力的,应该给予负债者一定的合理期限,去恢复自身的创造能力。
第二,吸收“个人破产条例”的有益经验,全面改善“执行和解”制度。很多案件没有达成和解,最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债务双方都没实现双赢。和解失败的原因,无非是超越负债者的负担能力。比如,负债者的工资收入是每月四千元,债权人希望每月从工资收入中提取三千元,负债者根本不会同意,因为他还需要供养父母、孩童,以及社交等人情往来的费用,另外还要保存一些生产发展的资本。
这不是为负债者辩护,而是我们不应该违背生活常识。当诚信与生存发生冲突,人都会选择为生存而战,而法律恰恰注重保护基本的生存权。
另外,民法典作为新时代的重大的法治标志成果,也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合理选择执行方式、执行时机也必将成为常态,在确保能够顺利执行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和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权、荣誉权等人格尊严。比如,在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或结婚、寿宴等特殊时段,严格审慎采取执行措施。
正所谓:“圣人也有过去,囚徒也有未来”。只有搞清楚那些“诚实而不幸”负债者的以往的信贷还款记录、贡献税收记录、缴纳社保记录、大宗商品交易记录,才可以综合判定他们该不该成为失信成员,要不要采取罚款、拘留等失信惩戒措施。

注: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后台留言通知我们,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