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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失信惩戒适用制度,帮扶“诚而不幸”负债者,实现二次发展
发布时间:2022-04-12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34
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指出:应当大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当下,大量的“诚而不幸”的负债者维持日常生计都稍显困难,希望恢复自身创造能力,偿还债务的漫长征途也比较坎坷。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因法律水平不足,自身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后,就业和创业的资源储备和市场机遇明显减少。
“诚而不幸”的负债者,既是失信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当大力保护的重要信用主体。如何科学改革失信惩戒适用制度?必须在失信行为的认定过程中,加强对“诚而不幸“负债者的帮扶,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申请权、异议权、抗辩权,防止过度催收、过度惩戒。

为什么要改革失信惩戒适用制度?

当前,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惩罚了一些企图逃避债务、藐视法律的人员,但是在精准识别诚实但无履行能力的负债者方面并不成熟。改革失信惩戒适用制度,就是要让那些“诚而不幸”的负债者有序退出失信人员队伍,实现二次发展,真正解决债务问题。
第一,听证权利未予以保证,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很多纳入失信名单强制措施前,没有召开听证会,也没有深入调查真实状况。这直接导致负债者从心理上不易于接受处罚结果,不利于债务的履行。
第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惩戒行为更多依靠执法者的工作经验和个人认知。目前,法律层面既没有对失信惩戒有详细规定,也没有关于司法裁量权实施的细则,个人认知导致的不正当、不合理的惩戒将不可避免。

如何科学改革失信惩戒适用制度?

科学改革失信惩戒适用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失信行为的认定过程、惩戒措施的实施过程、失信惩戒的监督过程。
(一)知情权。主动向负债者讲清失信惩戒适用的法律依据、失信情形、事实依据,作者认为这属于司法公开的范畴。负债者应该在不借助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情况下,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查询、获取失信惩戒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事实。
(二)抗辩权。当前,负债者在面对失信惩戒时的抗辩意识并不强烈,相关的保障规范也比较少。对于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应该赋予负债者提出缺乏证据、证据不充分、证据矛盾等瑕疵问题,必将让执法者更加谨慎做出失信惩戒行为。
(三)请求权。当负债者并不属于应当失信惩戒的对象情况下,应当赋予信用修复请求权。向司法部门提出请求,进而启动惩戒名单退出程序或终止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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