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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离你还远吗?
发布时间:2022-06-20  来源: 心辰11  浏览次数:414

2022年6月13日上午,中国法学会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联合召开个人破产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家义、熊群力、乌日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监司委副主任委员张苏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等出席,乌日图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在2021年3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施行,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在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该案件为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为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2021年3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施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有人试图钻制度“空子”,深圳破产法庭已驳回多宗个人破产申请。如在一起被裁定的不予受理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案中,申请人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在实际调查中,该申请人配偶在其“以贷养贷”期间仍然有股票期货账户现金操作,这些情况并没有如实申报。故法院认为,申请人未如实陈述借款用途,本人及其配偶亦未主动申报金融投资等重要事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受理其个人破产重组申请。

为了防止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防范破产欺诈行为。2022年5月17日,深圳破产法庭公布了《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国首个规范个人破产申请的指引。《意见》明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时应充分、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在面谈辅导中提供虚假、变造资料,申报不实信息,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这段时间深圳的个人破产法规的试点,相信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以及真实的案例。结合当下社会逾期率的不断增加,以及6月13日召开的个人破产立法座谈会,大家觉得个人破产制度是全国性的立法,会在什么时候到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