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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办结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
发布时间:2022-11-0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02

10月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夏某、骆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并于10月11日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标志着该院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圆满办结。

夏某、骆某为夫妻关系,因大量债务不能按时偿还被各债权人先后起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今年4月30日,夏某、骆某向宜兴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即类个人破产程序)申请。

裁定受理二人申请后,法院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夏某、骆某夫妻二人目前都以打工维持生计,名下仅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偿还能力有限,且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符合个人破产债务清理的条件。在管理人选任上,考虑到夫妻二人背负债务金额巨大,可供清偿的财产有限等情况,法院鼓励公益管理人进行报名,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审理过程中,夏某、骆某也主动放弃安置费及抚养费的请求,积极参与个人破产程序。

7月22日,宜兴法院依法召开夏某、骆某类个人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定各类债权11户257万余元,并顺利通过了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财产分配及债务豁免方案、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开支情况。8月28日,宜兴法院通过司法网拍对夏某、骆某名下房产进行处置,变现价值116万余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获法院认可后,由管理人扣除费用向各债权人分配。

根据相关规定及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后,夏某、骆某还将经历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夏某、骆某须每半年向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由管理人将相关情况汇总后通报全体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法院也将定期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布相关情况,促使夏某、骆某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两人在考察期内不存在违反行为限制、违反债务人应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考察届满后,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经法院裁定免除剩余债务后,夏某、骆某的行为限制、信用惩戒都将解除,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新生”。但如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两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或发现存在违反行为限制、违反债务人应履行义务等行为的,只要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的五年内,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免责裁定。

根据无锡中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宜兴法院在类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专门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完善办案举措,加强个案的释明和说理工作,以有温度的司法给予“诚实而不幸”的经营个人“重生”的机会,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28件,均选任相应管理人,依法定程序对个人债务进行清理。

原标题:《宜兴法院办结首例类个人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