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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2021-09-14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902

聚焦个人债务庭外清理机制

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

2018年11月30日, 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APEC工商理事会(ABAC)、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会议聚焦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和自愿安排机制构建问题,包括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的意义和基本框架、域外经验、程序类型和规则设计、主体角色等具体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刘萍女士,美国富国银行商业分销融资亚洲区负责人、APEC亚太金融论坛金融基础设施发展网络牵头人Christopher Wohlert先生,澳大利亚金融安全局副局长Gavin McCosker先生,加拿大破产监督局前局长James Callon先生,马来西亚央行AKPK(信贷教育和债务管理机构)企业服务部总经理Azman Hasim先生,新加坡律政部破产和公共托管人办公室债务偿还计划团队负责人Alvin Loo先生,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赖金昌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先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文伯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许德风先生,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巡视员叶燕斐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女士,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武岳先生,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瑞先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先生等100余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律师、会计师、行业协会代表应邀出席会议。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开幕式。

本次会议邀请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地区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介绍经验,同时邀请了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深圳中院、台州中院、重庆五中院、方达律所、中伦律所、中闻律所、京衡律所、新天伦律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单位的实务专家,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从事破产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围绕个人债务庭外清理机制的构建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研讨。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刘萍主任,美国富国银行商业分销融资亚洲区负责人、APEC亚太金融论坛金融基础设施发展网络牵头人Christopher Wohlert先生,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赖金昌先生先后在开幕式致辞,对中外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本次会议的主题和研讨背景做了介绍,对拟讨论的具体议题进行了阐释,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前沿思考发表了真知灼见。

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的意义和基本框架”,由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教授主持。

加拿大破产监督局前局长James Callon先生的发言题目为“加拿大个人过度负债问题综述”,并重点介绍了加拿大的非诉债务清理的制度安排。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巡视员叶燕斐先生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做了精彩的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先生从银行法以及庭外重组的角度做了精彩发言。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从债务清理的破产程序与非破产程序的关系角度做了精彩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德风先生重点介绍了德国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及其实践情况。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的实践经验”,由世界银行集团IFC高级金融部门专家黄琳女士主持。

澳大利亚金融安全局副局长Gavin McCosker先生的演讲题目为“澳大利亚的个人破产制度及金融安全局(AFSA)的角色”,在介绍澳大利亚破产程序的启动问题之后,重点介绍了破产之外的其他选择、破产管理署署长和受托人(trustees)的权力。

新加坡律政部破产和公共托管人办公室债务偿还计划团队负责人Alvin Loo先生的主题为“新加坡的个人债务偿还计划”,重点围绕为什么选择债务偿还计划、谁是债务偿还计划的适格主体、债务偿还计划期间会发生什么、如何计算还款金额、债务偿还计划是否实现了其预定的目标等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

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子弦博士的发言题目为“日本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倒产ADR——以日本的特定调解程序为中心”,重点介绍了特定调解程序、个人信贷咨询程序、任意清理程序。

香港李约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宓先生的发言题目为“破产外的选择:香港个人自愿安排制度和庭外个人债务清理”,重点介绍了个人自愿安排、债务宽容计划以及债务辅导问题。

香港高柏资本控股集团法律顾问林启滨律师的发言题目为“香港司法制度外的逾期债务处理方法”,重点介绍了个人自愿安排(IVA)、跨银行债务舒缓计划(IDRP)和个别银行的债务舒缓计划(DRP)。

第三单元的主题为“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的程序类型和规则设计”,由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郭瑞先生主持。

马来西亚央行AKPK(信贷教育和债务管理机构)企业服务部总经理Azman Hasim先生的发言题目为“马来西亚的庭外个人债务解决机制”,重点介绍了信贷提供者、个人借款人以及信贷教育和债务管理机构(AKPK)的角色定位以及债务管理安排(DMP)及其实践情况。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武岳副局长的发言题目为“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的几点设想和一个有益探索”,就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必要性和意义、适用范围、载体(第三方组织)、启动程序、制度目的、失权与复权机制、配套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分享了央行组织开展的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尝试和经验。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殷慧芬的发言题目为“个人债务庭外清理机制的实践与完善”,在梳理域外市场模式和准司法模式、强制调解和自愿和解的实践模式基础上,对个人债务庭外清理机制的构成要素(主体角色和程序设计)进行了分析,并以上海市金融消费者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进行了实证探讨。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钱为民副庭长的发言题目为“执行退出机制的台州实践——《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解读”,对台州法院在执行退出方面的探索和有益经验做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外债务清理机制构建的思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白田甜审判长的发言题目为“中国大陆地区个人债务清偿的制度安排及路径选择”,介绍了大陆地区执行与破产制度概况,并重点对以强制执行为核心的个人债务清偿机制、个人债务清偿机制的进路选择问题做了分析,认为强制执行+信用惩戒+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构成中国特色的“准个人破产制度”,以实践中准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倒逼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应成为中国构建个人债务清偿制度的进路选择。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灵奇先生的发言题目是“关于现有法律框架下尝试个人庭外债务清理程序的几点思考”,对潜在适用对象、程序主导方、适用门槛、债务人的义务和欺诈防治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个人债务庭外清理机制中的主体角色”,由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博士主持。张韶华副巡视员首先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政府角色做了介绍,认为政府应当重点做好制度安排、合理引导预期和开展金融教育。

美国富国银行商业分销融资亚洲区负责人Christopher Wohlert先生从债权人(信贷机构)的角度做了发言,强调透明、快速、简易、公平、平等对于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程序的重要性。

新加坡律政部破产和公共托管人办公室债务偿还计划团队负责人Alvin Loo先生从新加坡公共托管人的角度做了发言。

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赖金昌先生从征信机构的角度来介绍相关经验,认为首先要区分征信机构与数据分析公司这两者之间的概念,真正的征信机构起着汇总借款人在(广义)信贷市场的总负债水平的作用,此外,在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中,破产登记机构、催收机构都是非常重要的主体。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丝敏围绕美国信用咨询制度(Credit Consulting Agency)做了发言,强调CCA的中立性非常重要,且必须收费合理,并对客户的资金有安全的保管机制,有非常好的信息披露机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颖副教授围绕日本2011年7月份颁布的《关于个人债务人在法庭外清理的指引》进行发言,重点介绍了清理程序中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和作用。

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董军民先生在发言中提出了“第三方专业催收机构”的概念,并介绍了催收行业现状,分享催收行业的工作和管理,强调催收是个人债务清理的重要环节,同时也介绍了中国消费信贷催收行业协会(筹)组织以及协会所倡导的“阳光催收、合规发展”的理念。

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浙江省律协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一民律师的发言,重点关注律师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借鉴企业破产中的预重整模式进行思考,分析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怎么样启动、由谁启动、启动以后怎么推进等关键问题。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文韵律师的发言重点介绍了法国在个人过度负债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上的经验,主要讨论法国个人破产程序适用对象是谁、法官和行政机构在个人破产程序里分别有什么权限以及法国个人破产程序的去司法化趋势和背后的考量因素等问题。

在互动讨论环节,王欣新教授、刘萍主任、赖金昌先生、林启滨律师、钱为民副庭长、张子弦博士、任一民主任等专家学者进行了热烈的对话交流。

会议闭幕式上,徐阳光教授、张韶华副巡视员和赖金昌先生分别代表主办单位做了简要的总结,感谢与会嘉宾的拨冗支持和无私奉献,感谢会务组的精心组织,感谢协办单位京衡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希望大家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个人债务清理和个人破产立法方面的学术活动。

我们相信,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不仅对于个人债务的庭外清理和自愿安排机制构建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必将对个人破产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期待中国个人债务庭外和庭内清理机制尽快建立和健全,期待中国破产法治建设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范志勇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