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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4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856

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院民六庭和执行局反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13日

  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市委加快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概念】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者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第二条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破产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纠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第四条 【依法清债与灵活创新相结合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鼓励创新。

  第五条 【金融债权一致行动原则】鼓励金融债权案件的债权人采取一致行动,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或者债务清理管理人的建议,对债务清理、清偿计划等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第六条 【适用范围】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企业法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破产,对该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而承担清偿责任的自然人;
  (三)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自然人经营者;
  (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进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被执行人,为债务清理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条件和义务】债务清理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温州市辖区外没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线给付义务的在执、在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但温州市辖区外案件的债权人自愿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除外;
  (二)债务清理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已经进行了全面如实的财产申报;
  (三)债务清理申请人配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包括视情对其一定年限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债务清理申请人的成年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在必要时可同意配合财产调查;
  (四)书面承诺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八条 【地域管辖】债务清理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债务清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涉执行案件的,可以向温州市辖区内有尚未履行完毕的涉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的,向原受理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申请。

  第九条 【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债务清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
  (三)事实与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应当附申请人在温州市辖区所有未了结债务的案件情况、详细的个人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和配偶财产状况报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以及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书。
  人民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实行债务申报登记制度,债务人在申请书附件中对其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债务的形成、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