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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及委外人员催收无效债务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21-12-07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476
其实,在最近这几年里,关于P2P平台所存在的砍头息、服务费、审核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的理算方式超过国家规定利率36%红线的讨论一直都在延续,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债务人按照法律利率24%偿还完债务和债务人还款超36%利率红线仍然遭到“身份不明”催人员继续催收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P2P网贷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委外催收人员身份不明,委外第三方资质、利率超过国家法律规定36%红线等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性,而结合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单以及还款清单来看,实际到账额度以及实际借款额度存在出入只是一个“砍头息”的问题,而其实施的贷款按月还款的行为形成了月服务费、月利率、月担保费、月保险费等费用,而按照P2P网贷平台月利率2%计算的话,仅月利率2%X12期=24%,这还没有计算每个月债务人承担的管理费、保险费、担保费等费用,如果累积计算的话,那么债务人所承受的月还款的利率高达15%左右,那么再加上2%的月利率那就是17%的月利率计算方式,17%X12期=204%年化利综合利率,这还不算其他的费用,为什么我们会这样计算,请听我们慢慢到来!
其实,从借款人开始下载P2P网贷平台客户端以来,就陷入了P2P网贷平台的套路中,因为在下载的时候,P2P网贷平台客户端就以安装时强制授权的方式获取借款人的通话记录、手机相册、短信彩信等重要隐私权限,其中最关键的是,为什么要是有人会问这些催收人员为何有我的生活照片,而且还有人手机里面保存的证据无缘无故的消失等问题的出现,我们把关注点放到了用户安装P2P网贷平台客户端时被获取的“修改或删除设备储存空间”的权限,而这个权限对于用户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用户如果把主要的商业机密或隐私照片放到其手机里面的话,这些P2P网贷平台在强制要求用户授权后,可以随意的删除或修改当事人的手机隐私内容,那么这样一来,用户保存证据的手机里面的东西“无缘无故”的消失就没有不是那么的神秘了。
2018年的4月,河南的柳小姐在安装法定利率偿还完以后出现了“无效债务”的逾期情况,而在这些“无效债务”逾期的一个月后,柳女士以及其亲属朋友受到了一张催收人员发送的短信,而短信的内容就是柳女士保存在手机相册里面的孩子照片,甚至于在照片上还出现了侮辱性极强的词语,这就让柳女士和孩子身心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在和对方对峙后,对方不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债务清单让柳女士核实他们的身份信息,甚至于还利用互联网软件轰炸柳小姐的手机,这就是更新的人一旦来遇到路上了。
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这些催收为什么能获取柳女士手机相册里面的生活照片,而这些照片是如何获取的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点,但是,这些照片被“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利用,以此为要挟要求借款人偿还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债务”,这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呢?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根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而很多借款人在逾期后如果想结清贷款的话,除协商之外就得按照P2P网贷平台要求的金额进行偿还,而P2P网贷平台要求的金额又超过了36%利率红线以上,当借款人依法停止还款的时候就会遭到P2P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最关键的是,这些催收人员首先是身份不明,其次就是在催收的过程中频繁的触及刑法和道德底线,而这就形成了以个人隐私信息为要挟的一种“敲诈勒索”行为。
由此可见,如果债务人还款超36%利率红线以上的话,继续遭到“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员继续催债的话,那就符合的“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约束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既然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年利率36%部分,那么这部分款项依然形成了新的债务关系,而当P2P网贷平台拒绝返还继而还继续以非法手段催缴“有权要求返还”这部分债务,那么继而就形成了敲诈勒索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是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P2P网贷平台在借贷的过程预先扣除一部分费用的,理应折抵在年化利率的范围之内,如果折抵以后利率超36%利率红线的话,依然形成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部分。
其次,按照借款人在P2P网贷平台上借款金额在他们发放贷款时扣除的“砍头息”,然后在还款日当天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金额偿还,那就意味着借款人借款时被扣除的“砍头息”在借款人还款时需要偿还,而这一进一出形成了双费用的行为,而这部分高于综合年化利率计算方式中的月利率部分计算的话,那么依然形成了利率对抵行为,而借款人在这个时候只需要偿还本金,而如果对抵的“砍头息”金额高于利率,那么借款人偿还贷款时理应按照折合的金额偿还,这才是符合法律规定中的民间借贷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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