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偿还能力,应该以侵占罪入刑!
一个债权人气急败坏地说!也有很多人说,债务人不还钱,没有偿还能力,就属于欺诈!
这让很多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整天提心吊胆的;那么,债务人会不会被认定为欺诈,非法获取贷款罪而入刑呢?
看完今天的文章,诸位自行比对,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要分清利弊。
我们都知道,民间借贷属于债务双方之间的信用约定,属于道德范畴,没有法律约束,最多就是民事纠纷。但是,债务人如果存在以下几点情况,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非法占有罪。
金融诈骗罪的入罪依据都是非法占有。而要认定为非法占有,要秉承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也就是说,不能仅凭财产的实际损失,或者债务人的供述来认定非法占有。简而言之就是,债权人出借了资金,债务人没有归还,债权人不能仅凭借条或者实际损失的钱财,就认定债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也不能凭债务人的口述,就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情形如下:
(1)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多次骗取资金。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将所借资金肆意挥霍,跟借款用途不符。
(4)有能力偿还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义务的。
(5)用骗取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借贷同罪)。
及其他情况。
但是,债权人在出借的时候,明确知道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偿还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的,不能以财产不能偿还就按非法占有进行处罚。
相对于银行,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比银行更加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才会出借自己的资金。因为民间借贷,不能依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只能依靠人情、裙带关系,熟人关系等来建立债务关系。
所以,不存在债权人不知情,不了解的情况下,被骗取资金的可能,故民间借贷纠纷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的可能性很小。
而且,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是因为客观因素,或者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或者偿还了部分利息,都不会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第二、拒执罪。
很多人没有搞清楚拒执罪的逻辑,认为法院旨在替债权人讨回债务,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不还钱,所以触犯了刑法。
当债务人被起诉后,经过法院审理裁决,然后将原本债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变成了债务人跟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法院要求你现在要怎么做,你能做但是不做,那就会被认定为你藐视法律,每个公民都有配合司法机关的义务,基于这一点,所以才有了拒执罪!
当然,拒执罪的前提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那就会处罚刑法!
但是债务人本身就没有偿还能力,那不会被判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也不会有坐牢的可能。
所以,债务人朋友们切记:要积极配合法院,不要抱侥幸心理,对于合理合法的债务,要积极面对!
我们经常看见,很多债务人还不上债务,害怕债务人会对自己采取一些极端催收,让自己颜面扫地,甚至寸步难行,于是就躲避债务人;
而很多债权人,看见债务人还不上钱,就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催收,让债务人身心不堪其扰,走上极端。
这都是错误的行为。债务纠纷的化解,必须建立在二次借贷关系的开始。
这个二次借贷,可不是说债权人再次出借资金给债务人。而是把前次的借贷,看作是现在才开始的借贷。
不管从信任上,还是理解支持上,要回到借贷之初的状态;事实上,债务人一旦偿还不了债务,比当初借钱的时候更困难。越是在这个时候,越需要债权人的理解,社会的包容,他们才会顺利地走出困境。
对于债务人来说,偿还不了债务,更是要抱着对债权人感恩、愧疚的心态。而不是抱着“反正没钱还,爱咋咋地”的心态。重新获取债权人的信任与帮助,减少奋斗之路上的障碍,才能尽快地走出债务泥潭。
所以,债务双方多想一想,当初借钱时的信任,理解,帮助,心里的结自然就打开了!
如果债务双方因为债务纠纷纠缠在一起,不利于债务双方的有效沟通,不利于债务人东山再起,也不利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了解,如此一来,矛盾只会越来越深!
民间借贷,本来就是风险事业;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又在于以经济杠杆为前提,钱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越是提高债务人的创造能力,越是能顺畅地化解债务纠纷,这是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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